6月29日,記者從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將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兑庖姟访鞔_了全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規范了開發單位、銀行、保險機構各方責任,并對不同信用等級企業的預售資金實行分級管理。
●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范圍
《意見》明確了商品房預售資金范圍,即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后,由購房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意見》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開發企業須設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意見》明確要求,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須設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允許設立一個監管賬戶。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并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開發的監管系統實施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監管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商品房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為止。
●對預售資金實行分級管理
預售資金將優先用于支付項目工程款、材料款、設備款和人員工資等,并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等級實行分級管理。開發企業按照實時信用等級確定重點監管資金占預售資金的比例。重點監管資金即預售資金中的重點監管部分,必須優先用于工程建設并由系統實施全程監管。撥付節點和對應使用比例由各地住建管理部門按照完成建設層數、主體封頂、竣工驗收備案、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完成首次不動產登記等環節自行設置。非重點監管資金部分的預售資金,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提取自行使用,并由監管系統做好記錄。
●要求開發企業提供足額支付憑證
為了防止開發企業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員工資等造成項目逾期、爛尾,《意見》要求開發企業在項目竣工備案在系統提供向經過認證的各參建方付款的足額支付憑證,未及時提供拖欠憑證以證明項目資金安全性的,主管部門將立即暫停該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含已在系統關聯的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機構、關聯企業)開發的其他項目資金撥付,并由該企業后續開發的其他項目在相應的監管賬戶中補齊,直至達到監管要求。
●信用級別不同,重點監管資金比例不同
《意見》設置了不同信用級別企業重點監管資金的不同比例:對AA級且全區信用等級排名前十的企業,實施限制條件下重點監管資金比例為零的“零監管”;對AA級且全區信用等級排名非前十的企業,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重點監管資金比例不超過10%;對A級企業,由各地自行設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對B級企業,實施封頂預售前提下的不低于50%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
●違規企業將被暫停使用預售資金
對于存在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預售資金監管等問題的開發企業,住建管理部門將暫停預售人使用預售資金,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將按照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辦法從嚴從重處理,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違反征信記錄規定的,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記者 邱曦)